去年,溫州龍灣區一河道被129噸廢酸嚴重污染。今天上午,該起案件在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方甲某等8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溫州市圣德標準件廠、溫州市龍灣興泰標準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鵬力標準件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處以罰金8萬元至1萬元。
去年7月,溫州龍灣區環保部門接群眾反映,稱當地瑤溪街道朱宅村旁河道水體發黃。區環保局監察大隊立即開展調查,發現曾有一槽罐糞便車對該河道附近農田施肥,之后農田也出現與河道相同的發黃、冒泡現象。
7月23日凌晨1時,傾倒廢酸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狀元街道被抓獲,龍灣河頭龍某拉絲廠老板曹某某也被控制。徐某某和曹某某坦白了犯罪事實,并向警方交代了另外兩名中間介紹人,李某某和陳某某,兩人都是安徽廬江縣人。7月25日,專案組赴安徽廬江將李某某和陳某某抓獲歸案。之后,專案組又順藤摸瓜,對涉嫌傾倒“廢酸”的其余4家企業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這5家涉案企業交代,他們知道陳某某、李某某等人并沒有處理“廢酸”的資質,但是仍然違規將企業內的“廢酸”低價承包給二人處理。5家涉案企業以每車150元至280元人民幣的價格承包給李某某和陳某某,之后,二人又以每車處理費100元至140元的價格轉交給徐業東等人處理。
徐某某等人是這條利益鏈上的最后一環。拿到“廢酸”后,他們直接用拉糞車將“廢酸”拉至蒲州、瑤溪等地的下水道或甌江口排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由于性質惡劣,該環境污染案當時作為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去年9月,溫州龍灣區公安分局向社會通報了這起環境污染案,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斬斷了一條傾倒廢酸致使重大環境污染的利益鏈條。
法院審理后查明,被告人方甲某、袁某某、曹某某等人為節省開支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陳某某無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仍委托其處置生產廢酸,共計103余車,約129噸,得款16100元。
被告人徐某某駕駛槽罐車,將上述收集過來的生產廢酸非法傾倒在溫州市環境檢測中心站開發區分站、龍灣區瑤溪街道甌海大道與南洋大道交叉口、龍灣區蒲州街道九龍山路10號附近等地的下水道內,嚴重污染當地環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結伙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被告單位溫州市圣德標準件廠、溫州市龍灣興泰標準件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鵬力標準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方甲某、袁某某、方乙某、曹某某、陳某某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仍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上述個人和單位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被告人方甲某、袁某某、陳某某系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溫州龍灣區法院一審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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