甌海在處置溫州市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中,創造性地運用了“反向利用”優質資源,平移式不良資債剝離方式,在我區尚屬首次。
甌海法院探索性地提出“分離式處置,清算式重整”的思路,以圖實現“無害化剝離資債,有效性利用資源,最大化保護權益”的目的,著眼于最大化保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社會利益。具體做法是,中城集團原有股東權益(含可能應收)、資產(含已確定及未發現之各項應收款)、負債(含已確認及應確認之全部債務),除存留清單列明之外,全部整體性移轉至由中城集團全資設立,較低注冊資本的子公司,由中城集團委派管理人員,建立治理機構,以清算債權債務為主要任務。新公司的運行,由債權人會議參與決定,債權人委員會、管理人監督。
中城集團是特級資質建筑企業,其品牌和資質是具有很高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保留原公司,主要考慮可利用資源與主體不可分離,避免造成新的損失及債務負擔,避免造成其他社會不利影響。整體平移,主要考慮不影響原有債權人、債務人權利義務。成立新公司,主要考慮需要沒有歷史負擔,不介入他人因素,不影響他人權利義務。全資子公司,主要考慮清算義務;較低注冊資本,主要考慮低成本運行。
以競爭方式選任破產管理人、對破產重整企業“反向利用”優質資源的做法、平移式不良資債剝離等創新做法,都是在溫州法院系統首次采用。編輯:調貨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