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海南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儋州某不銹鋼公司訴儋州市政府行政協議糾紛案”入選十大典型案例。這是一起涉及環保的行政糾紛,該糾紛的出現是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一個縮影,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
2005年,儋州市政府與儋州某不銹鋼公司簽訂合同,在儋州市某經濟開發區投資建設年產50萬噸不銹鋼項目。
雙方約定,政府保證當地村民的搬遷安置工作在2006年春節前完成,土地征用與村莊的安置工作爭取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該合同簽訂后,煉鋼廠于2007年5月開始試生產。
因煉鋼廠項目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未依法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未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未對其落后產能及生產工藝通過技改復產,2008年至2010年,省國土廳多次責令該項目停止試生產調試,并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此后,該項目停止試生產調試至今。停產期間,其大部分煉鋼及生產設備閑置,出現腐蝕、損壞的情況。
為此,儋州某不銹鋼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儋州市政府繼續履行合同內容并賠償其各項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1.5億多元。
海南二中院一審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后,基本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但該項目確因環保問題被省國土廳數次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停產直至責令停止試生產,涉案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延期亦未獲批準并最終未予通過。
可見,造成儋州某不銹鋼公司涉案項目不能繼續推進,未能正式投產、設備閑置的根本原因是環境保護問題造成的,不是因為政府沒有履行搬遷安置義務造成的,遂判決駁回儋州某不銹鋼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據海南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長張成信介紹,因環境保護問題而引發的糾紛,是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所必然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環境保護是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總書記指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海南發展的最強優勢和最大本錢,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也是包括企業在內的各類排污主體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作為該案的主審法官,張成信分析指出,建設單位或企業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單位建設及試生產過程中,因違反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義務,以及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和設備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止試生產、責令停止試生產調試,涉案項目亦因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未能通過環境保護相關行政審批而進行生產,其停止生產造成的損失與行政機關是否履行與此相關的行政協議無關,不能歸責于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協議。
環保問題是導致涉案項目不能繼續推進的根本原因,法院與被訴行政機關進行了多次溝通協調,要求其積極主動承擔,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稅收減免等方面給予企業最大可能的優惠,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既自覺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又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為實現海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該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較為深遠的示范引領作用。
編輯:不銹鋼買賣網小陳 |